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856號
SCDV,89,訴,856,20001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傅智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