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38號
TNDM,104,聲,2238,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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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敏慧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敏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敏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1月2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5 年4 月1 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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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