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698號
SCDV,89,訴,698,20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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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   告 日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鑫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緣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間,與原告公司訂立工程合 約,由原告公司負責被告飯店之壁紙工程,總工程款原估算為新台幣(下同 )一百九十五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並以實際數量採實做實算方式計價,被 告公司雖於訂約時交付發票日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面額五十萬元支票乙紙作 為本工程之訂金,並經原告提示兌現,惟至原告依約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完 成該工程,並由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驗收完畢後,經實際施作數量計 算結果,總工程款為一百七十五萬四千六百一十六元,扣除被告前已支付之 五十萬元,原告因此向被告請求剩餘工程款,計一百二十五萬四千六百一十 六元,惟屢經追索,被告皆不付款,爰依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報酬及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報價表一份、請款單一份、支票影本一紙、完工驗收單一份為證 。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聲明或陳述為: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原告確有向被告承攬前開壁紙工程,並有積欠原告工程款,僅對具體    積欠之金額及有無完成驗收乙節,仍有待瞭解。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向被告承攬壁紙工程,總價款原估計為一百九十五萬



五千六百二十五元,並以實際數量採實做實算方式計價,被告已先支付五十萬元 訂金,原告亦依約完成該工程。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經被告驗收完畢,而該 工程經實際計價結果為一百七十五萬四千六百一十六元,扣除被告已支付之五十 萬元,尚有一百二十五萬四千六百一十六元工程款尚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報價表、請款單、支票及完工驗收單各一份為證;被告對原告有向 其承攬前開工程,且有積欠原告工程款之事實亦不爭執。雖被告就積欠金額及前 開工程有否驗收表示尚待明瞭云云。惟查前開工程原經原告報價估算之金額合計 為一百九十五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元,而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就上開報價,亦已簽 名認可並加蓋其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另前開工程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完工後 ,亦經被告於完工驗收單簽認驗收等情,有前開報價表及完工驗收單在卷可稽, 而被告對於上開書證之真正亦不爭執,足見原告承攬之前開壁紙工程業已完工自 明。又查本件記載實際經核算實做工程費用之請款單,雖係原告所製作,惟該請 款單記載之產品、名稱、單價均與報價單相符;而依前述,原告係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底完工,而前開請款單之請款日期係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足見該請 款單係在完工後依實際施作情形製作,且經核算之實作工程款亦較原估計之工程 款為低,自堪信前開請款單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本件壁紙工程實際施作之總工 程款為一百七十五萬四千六百十六元,自屬可採。次查被告就本件工程業已給付 五十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尚積欠原告剩餘之工程款即為一百二十五萬 四千六百十六元。被告雖曾表示就本件工程款積欠金額及有否驗收再為瞭解說明 ,惟其迄未到庭或以書狀提出說明,本院自得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前開主 張堪信以為真實。
三、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承攬之工程既已完工驗收,從 而原告本於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積欠之工程款一百二十五萬四千六 百十六元及自完工驗收之翌日即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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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鑫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