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340號
TPDA,104,簡,340,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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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40號
原   告 曾義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違反醫療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所提出訴願決定書記載之內容
  ,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應另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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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