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416號
TPDA,104,交,416,201512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416號
原   告 昌榮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榮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1頁


參考資料
昌榮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