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遠雄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代 理 人 任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11月 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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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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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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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銀行│臺灣銀行│104年7月2日 │18,790,000元│FA0648619 │
│ │大安分行│大安分行│ │ │ │
│ │ 洪娟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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