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4年度,68號
TPDV,104,金,68,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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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68號
原   告 史春蓉
被   告 鄭立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 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 ,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再 者,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 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 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故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規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合法與否,仍 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號、26 年鄂附字第22號、60年臺上字第633號、41年臺上字第50號 判例意旨參照)。從而,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 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 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98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訴外人世鑫財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其於「中和開發案」、「景興街開發案」中向 投資人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0 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罪刑在案。伊係被告所 犯系爭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因此受有損害,爰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與訴外人張吉鴻趙君杰張吉良徐福沛萬翼彰游永濂于俊英連帶賠償伊之損害云云。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
(一)原告係於本院刑事庭審理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違反銀行法 案件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 認定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吸收資金以經 營存款業務罪論處(見系爭刑事判決第11頁),並於民國 104年11月4日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裁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系爭刑事案件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惟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 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 、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 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 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143號裁 定意旨參照)。故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行為,係 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非屬直接侵 害個人法益之犯罪,難認原告個人之私權有因被告違反銀行 法之行為而遭侵害,屬致生損害之直接被害人,揆諸首揭說 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於法未 合,不應准許。
(二)至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 分,經本院刑事庭認罪嫌不足,另為無罪之諭知,此觀諸系 爭刑事判決論罪科刑欄之記載即明(見系爭刑事案件判決書 第17頁)。揆諸首開說明,本院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 惟刑事庭誤以裁定將本案移送於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係被告上開犯罪之被害人,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要件不合,雖本院刑事庭 誤以裁定將本案移送於本庭,本庭仍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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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