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36號
TPDV,104,重訴,336,2015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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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鄭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
重訴字第336 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零伍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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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