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91號
TPDV,104,訴,691,201512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亞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士涵
被 上訴人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
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1/1頁


參考資料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