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866號
TPDV,104,訴,4866,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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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66號
原   告 梁碧芳
被   告 陳乎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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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