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生產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20號
TPDV,104,訴,4420,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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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20號
原   告 千億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柏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勵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生產契約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
認原告與被告間合作生產契約關係自民國一○三年九月十日起不
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該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查報上開合作生產契
約權利之價額若干(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九號民事
裁判參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該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二規定,分別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後,暫先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
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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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勵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