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林政達
被 告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玉美
被 告 陳詠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叁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肆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 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金融交易總約定 書第7 條第12項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利士多公司)邀 同被告彭玉美、陳詠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9月12日 簽訂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風險預告書、專業客戶同 意聲明書向原告申辦金融交易。被告利士多公司向原告申請 承作1 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賣出美金兌離岸人民幣目 標贖回成交確認書,交易編號為117764DB,交易日103年1月 23日,名目本金為美金(下同)15萬元,槓桿名目本金為30 萬元,履約價格第1 期至第6期為6.143、第7 期至第24期為 6.10,保護價格為6.28,且美金兌離岸人民幣比價匯率將於 香港時間上午11點15分揭露於路透頁面CNHFIX01上之買賣價
之中價,若美金兌離岸人民幣比價匯率大於保護價,則被告 利士多公司將賣出美金槓桿名目本金兌離岸人民幣於履約價 格,並於相對應之交割日進行交割。依上開成交確認書,該 筆交易於每月比價暨到期日期表約定之第19期比價日即104 年8 月24日進行比價,比價日美金兌離岸人民幣比價匯率為 6.465,大於保護價6.28,被告利士多公司須在履約價格6.1 0 賣出槓桿名目本金30萬元,故被告利士多公司需於104年8 月26日(交割日)支付差額損失1 萬6,937.35元【即:(履 約價6.1-比價匯率6.465)×槓桿名目本金300,000 比價 匯率6.465=-16,937.35】,惟原告於104年9月1日通知被告 補款未果,依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1點約定,已 屬違約之情事,依同條第2 項約定,原告自得於104年9月16 日將被告利士多公司帳上第20期至24期計5 次未到期全部交 易平倉結清,經挑選3 家上手銀行(包含原本上手銀行)和 原告內部金融交易部交易員進行詢價,結算損失金額為8 萬 9,200元。綜上,被告利士多公司積欠原告比價差額損失1萬 6,937.35元及平倉交易損失8萬9,200元,且依金融交易總約 定書第5條第3項約定,原告得依據TAIFX 3個月利率0.62%加 碼2%即2.62% 計收遲延利息,而經原告抵充其存款200.57元 後,被告利士多公司尚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未清償。又被告彭玉美、陳詠森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爰依金融交易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金融交易 總約定書、保證書、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預 告書、專業客戶同意聲明書、賣出美金兌離岸人民幣目標贖 回成交確認書、104 年8月24日比價匯率畫面、104年9月1日 比價差額交割損失通知存證信函、賣出美金兌離岸人民幣目 標贖回提解確認書、104年10月8日平倉損失通知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自認。則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金融交易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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