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725號
TPDV,104,訴,3725,2015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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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5號
原   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新聞報、聯合報、中
視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聞TVBS新聞、中國時報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時晚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定有明文。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 審法院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同法第109 條 之1 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以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台灣 新聞報、聯合報、中視新聞華視新聞台視新聞、民視新 聞、TVBS新聞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時晚報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同年10月15日, 以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由,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於104 年 10月22日送達原告。並於同年10月15日以104 年度救字第19 3 號裁定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於104 年10月22日送達原 告。原告對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未提起抗告經逾抗告期間 確定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應依本院上開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之裁定繳納,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答詢 表可按,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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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時晚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