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433號
TPDV,104,訴,3433,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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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3號
原   告 劉勝台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莊濬誠律師
被   告 劉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521,469元,嗣於104年11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
為3,570,925元,又於104年12月23日追加請求286,00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3,85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214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5,947元,尚應補繳3,26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之,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該擴張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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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