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372號
TPDV,104,訴,3372,2015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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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2號
上 訴 人 張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鈞天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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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