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306號
TPDV,104,訴,3306,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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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30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羅慧雯
被   告 蔡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零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零玖佰貳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保證書第20 條約定, 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 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益勝公司) 於民國103 年9 月5 日邀同被告及訴外人吳昆明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訂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及銀行授信函, 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45,914 元,約定利息按 原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4%計算(現本行資金成本為1.431%+ 4%=5.431%),及350 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資金成本加碼 年息5.3 % 計算(現本行資金成本為1.532%+5.3%=6.832% )。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應前開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按借款 餘額,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 率之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 20% 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益勝公司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 原告催討而未清償,其尚欠借款本金3,320,926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為上 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



尚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 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 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額度支用申請書、放款及利率查詢 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33頁),核與上開證物相符。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及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附表
┌──┬─────┬─────┬───────┬──────┬─────┬───┬────┬──────┐
│編號│借款人 │連帶保證人│申請貸款金額(│計息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
│ │ │ │新臺幣) │臺幣) │ │ │算日 │法 │
│ │ │ │ │ │ │ │ │ │
├──┼─────┼─────┼───────┼──────┼─────┼───┼────┼──────┤
│1 │益勝生活事│吳昆明、蔡│1,845,914元 │859,657元 │自104年2月│5.431%│自104年3│逾期在6個月 │
│ │業有限公司│宛玲 │ │ │25日起至清│ │月26日起│以內者依左開│
│ │ │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利率之10% ,│
│ │ │ │ │ │ │ │止 │超過6 個月以│
│ │ │ │ │ │ │ │ │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 │ │率之20% 計算│
├──┼─────┼─────┼───────┼──────┼─────┼───┼────┼──────┤
│2 │益勝生活事│吳昆明、蔡│3,500,000元 │2,461,269元 │自104年4月│6.832%│自104年5│逾期在6個月 │
│ │業有限公司│宛玲 │ │ │10日起至清│ │月11日起│以內者依左開│
│ │ │ │ │ │償日止 │ │至清償日│利率之10% ,│
│ │ │ │ │ │ │ │止 │超過6 個月以│




│ │ │ │ │ │ │ │ │上者按左開利│
│ │ │ │ │ │ │ │ │率之20% 計算│
├──┼─────┼─────┼───────┼──────┼─────┼───┼────┼──────┤
│合計│ │ │ │3,320,926元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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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勝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