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55號
TPDV,104,訴,2255,201512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經翎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權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玫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934,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1/1頁


參考資料
經翎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