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23號
TPDV,104,訴,2023,20151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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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慶儒 
      丁慧儒  同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月桃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伍徹輿律師
被   告 邱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
請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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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