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タッチ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行本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澤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3,900,000 元,
以起訴時即104年3月18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日幣現金賣出牌告
匯率0.265計算,折合新臺幣1,02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