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17號
TPDV,104,訴,1417,2015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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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7號
原   告 林朝樑
      林銘傳
      林侒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王火松
      王火盛
      王裕閎
      沈咏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林銘傳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銘傳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關於主文第一項第二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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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