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4年度,47號
TPDV,104,親,47,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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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47號
原   告 葉柏廷
法定代理人 胡君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信緯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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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