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2050號
TPDV,104,聲,2050,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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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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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2  人
法 定代理 人 魏陳秀芳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56號駁回
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再聲請為該裁定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 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 當 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 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 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 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 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 審法官賴惠慈、張宇葭及陳彥君與聲請人有深仇大恨,竟未 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仗勢參與本件迴避案審理,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聲請該案3位承審法 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6號聲 請迴避事件,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 前經本院以104年度 聲字第556號聲請迴避事件受理。 然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 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並非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自無 從依前揭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又104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4月2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之聲請而終結, 此有上開民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而聲請人 魏高明廖秀松至104年9月8日始具狀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賴 惠慈、張宇葭及陳彥君迴避,此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 狀在卷可稽,因上開承審法官已因該事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



職務,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 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是聲 請人魏高明廖秀松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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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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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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