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省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222號
SCDM,89,聲,1222,200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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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移送機關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新竹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七日以新局業字第四八八七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參拾包、七星牌洋菸貳拾肆包、峰牌洋菸壹拾包,均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在新竹市○ ○路○段二三0號,查獲被移送人甲○○販賣未稅洋菸,當場查扣大衛杜夫牌洋 菸三十包、七星牌洋菸二十四包、峰牌洋菸十包,合計六十四包,本案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因罪嫌不足以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六0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洋菸均係屬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 爰依法移請本院裁定單獨宣告沒入等語。
二、按臺灣地區洋菸、洋酒之管理機關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以下簡稱公賣局);公 賣局供應之洋菸、洋酒應加貼不同之專賣憑證以示識別,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 辦法第一條、第三條定有明文;又按未貼專賣憑證菸類,不得販賣、持有、轉讓 ,違反本條例規定所查獲之菸類,應沒收或沒入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大衛杜夫牌洋菸三十包、七星牌洋菸二十四包、峰牌洋菸十包 ,均未貼專賣憑證,有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一紙 在卷可憑,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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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