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陳昱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永峰特別代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陳曾素英之繼承系統表及受監護宣告
人陳永峰之親屬系統表。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陳曾素英遺產清冊或遺產免稅證
明書、分割遺產之書面契約,並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不
利益之處。
三、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盧美靜願任書,並敘明其與受監護宣
告人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