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557號
TPDV,104,監宣,557,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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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陳昱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永峰特別代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陳曾素英之繼承系統表及受監護宣告
  人陳永峰之親屬系統表。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陳曾素英遺產清冊或遺產免稅證
  明書、分割遺產之書面契約,並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不
  利益之處。
三、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盧美靜願任書,並敘明其與受監護宣
  告人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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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