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480號
TPDV,104,抗,480,201512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80號
抗 告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 對 人 景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3
日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645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下稱系爭本票),內載金額各如附 表所示,付款地均在臺北市,利息皆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到期日如附表所示,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就其上開聲請業 已提出系爭本票3 紙為證,原審於審理後認相對人之聲請與 上開法條規定相符,爰裁定就抗告人均於104 年8 月17日簽 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相對人各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如附表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得為強制執行。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4 年8 月17日簽發系爭本票交付 相對人,到期日各如附表所示,票據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記載,仍應為付款之提示,詎相對人未具體陳述說明其 究係於何時何地、向何人以何種方式提示系爭本票,亦未提 出提示之證據,難謂行使追索權之要件已具備,況實則相對 人並未提示系爭本票,故原裁定准予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對抗 告人為強制執行,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復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 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同法第121 條、第52 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依據上開規定,可知本票之發票人應 就本票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任。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 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強制執行 ,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



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 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 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 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 號判例 意旨參照)。次按,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記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 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 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94條第1 項、第95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該規定依票據法第124 條於本票亦有準用 之。是本票既經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據債務人若抗辯 執票人未經提示付款,即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 上字第598 號、84年台抗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於上 述說明,法院於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僅得就本票記載 之文義為審查,如本票票載文義符合形式要件,即可認定發 票人應按照票載文義負給付票款,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 聲請原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本票3 紙為證。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云云, 惟系爭本票既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但書之規定,相對人執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時,主張其於到期日後提示不獲付款,即為已足, 抗告人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抗告人所辯為可採,況 相對人執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亦同時提出系 爭本票於104 年10月1 日、10 4年10月12日、104 年10月12 日經提示,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 由單3 紙為證,足認相對人業持系爭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 從而,原裁定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於法無違,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 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
│附表: 104 年度抗字第480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及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提示日 │ │
├──┼──────┼──────┼───────┼───────┼─────┤
│001 │104年8月17日│2,691,790元 │104年9月30日 │104年10月1日 │ZC 0000000│
├──┼──────┼──────┼───────┼───────┼─────┤
│002 │104年8月17日│ 29,400元 │104年10月10日 │104年10月12日 │ZC 0000000│
├──┼──────┼──────┼───────┼───────┼─────┤
│003 │104年8月17日│1,256,169元 │104年10月10日 │104年10月12日 │ZC 0000000│
└──┴──────┴──────┴───────┴───────┴─────┘

1/1頁


參考資料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森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