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太韋化學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永讚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被 告 世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訴訟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趙相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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