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35號
TPDV,104,建,335,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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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升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中信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張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具狀擴張請求之金
額,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6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3,7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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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