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06號
TPDV,104,家訴,106,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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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韋利
被   告 陳堯榮
      劉堯福
      劉耀宗
      陳明珠
      劉鋁美
      陳怡如
      劉旻叡
      劉芮君
      劉芮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堯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陳報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4,
   755元徵裁判費【計算式:2,256,334+515,808+17,339+24
   ,122+800+29,452+549,000+46,500+510,400+5,000】,依
   原告陳報繼承利益564,965 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1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4,170元。
(二)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除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得就其中一
   部先為分割外,應就遺產之全部為之。本件原告未請求分
   割共有土地等部份,請原告提出證據說明已分割之情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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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