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劉首甫
劉衍均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小君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查本件係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至聲請人
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9,000元。
經核定本件標的金額為2,394,000元【計算式:9,500×10×12=
1,140,000+9,500×11×12=1,254,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而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用。茲依同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
,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