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1968號
TPDV,104,司繼,1968,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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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蕭育澤
法定代理人 陳瑩瀅
      蕭志憲
聲 請 人 陳瑩瀅
      陳石松
      陳沛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石松
聲 請 人 柯昊彤
法定代理人 陳亞詩
      柯俊賢
聲 請 人 陳亞詩
      陳淑卿
      陳秉鈺
      陳沛祺
      雷書維
      雷書豪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被繼承人陳福生之長女陳翊蓁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
   承。
(三)提出陳翊蓁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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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