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0417號
TPDV,104,司票,20417,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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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7號
聲 請 人 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
非訟代理人 林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票受款
  人為好鄰居企業社郝鄰居企業社),如有錯誤,請具狀更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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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