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0210號
TPDV,104,司票,20210,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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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210號
聲 請 人 劉鎮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江靖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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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