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0059號
TPDV,104,司票,20059,201512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059號
聲 請 人 陳聿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格呈劉陳秀卿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