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71號
聲 請 人 卓瑋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高永明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
一列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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