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8571號
TPDV,104,司票,18571,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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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71號
聲 請 人 卓瑋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高永明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
  一列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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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