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16號
PCDV,89,重訴,616,2000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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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住
  訴訟代理人 范國恬   住台北市○○○路一一二號
  被   告 詠達行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街十六巷十四之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林口鄉湖北村二鄰湖子十二號之二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一三六巷二十二號之一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 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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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達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