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593號
PCDV,89,重訴,593,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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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十四號一樓
               
  被   告 浩鈞建設股份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二六巷三六號一樓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蘆洲市○○路二六巷六九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經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其未據補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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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