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張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 ,於民國104年8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與玲龍音響家電生活館向聲請人之借款,並經登記在 案。又玲龍音響家電生活館即相對人於104年8月5日並自任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6萬元,約定寬限期及期滿分期攤 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 債務。詎相對人本息自104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納,迭經催討 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54萬 5950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等件正本為證。本院於104年12月 9日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其迄未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