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27號
TPDV,104,司拍,327,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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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呂名憲
相 對 人 周芷安
關 係 人 傅順康
      凱旺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傅偉嘉
      傅榮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傅順康於民國104年7月29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保 證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其於104年8月19日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另其以凱旺通訊 社代表人名義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上開借款自104年7 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清償尚欠之本金合計360萬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書等件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款契約等件正本為證。本院於104年10 月8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其等迄未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設定係偽造、



變造者,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提 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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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