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全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代 理 人 王姿淨律師
相 對 人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崎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4年度全字第419號)後,迄未起訴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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