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代發宏和
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專戶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支票(票號:JD0866978)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漏載發
票人資料,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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