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115號
TPDV,104,司催,2115,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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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發宏
      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專戶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支票(票號:JD0866978)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漏載發
  票人資料,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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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專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