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097號
TPDV,104,司催,2097,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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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邱聖恩(即李仲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漏載其他繼承人且未蓋章
  ,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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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