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097號聲 請 人 邱聖恩(即李仲玲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漏載其他繼承人且未蓋章 ,請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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