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922號
PCDV,89,訴,922,200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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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複 代理人  曹維芳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0五巷六0號十二樓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均應自行到庭,。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志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B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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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