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2070號
TPDV,104,司催,2070,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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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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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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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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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1月1日 │LD2282561 │4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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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2月1日 │LD2282562 │5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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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3月1日 │LD2282563 │6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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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4月1日 │LD2282564 │7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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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5月1日 │LD2282565 │8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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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6月1日 │LD2282566 │9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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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1月1日 │LD2282567 │4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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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2月1日 │LD2282568 │5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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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3月1日 │LD2282569 │6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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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4月1日 │LD2282570 │7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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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5月1日 │LD2282571 │8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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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50,600元 │105年6月1日 │LD2282572 │9個月 │
│ │份有限公司 李萬吉│行民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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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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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