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發票人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
,請陳明發票人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
名(「吳杏豐」或「吳杏豊」?)。
三、若發票人統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
吳杏豐」,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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