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929號
TPDV,104,司促,23929,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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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雅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傳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請求利率(如未約定,
  法定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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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