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806號
TPDV,104,司促,23806,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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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廣榮楊翼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
  及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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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