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0三號本件採集中審理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及證人等: 原 告 百烽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五0二巷四一弄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0二巷四一弄二號 送達代收人乙○○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四八號三樓 被 告 嘉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鎮○○路四一五號八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三0號八樓 之二二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其公司及被告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 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 ,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 官 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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