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593號
TPDV,104,司促,23593,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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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燕
      李政斌
      李陳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
  (一)緣債務人李燕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李政斌及李
     陳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3947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燕自104年8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878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政斌及李陳
     素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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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