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燕
李政斌
李陳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593號)
(一)緣債務人李燕前就讀華梵大學邀同債務人李政斌及李
陳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3947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燕自104年8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878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政斌及李陳
素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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