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575號
TPDV,104,司促,23575,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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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元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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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