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元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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