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詹凱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凡凱(原名周靖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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